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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8條

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後,應通知繼承人及債權人。
新所有權狀應經繼承人之請求始行繕發,不得發給債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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