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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,應開列不動產標示,被繼承人、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姓名、年齡、出生地、住居所,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。
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者,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;如係一部分繼承人為債務人者,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。
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,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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