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7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。本細則修正條文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、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,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,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。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五條、第九條、第六十一條規定,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