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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96條

本法施行前,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,依本法辦理之。
但應繳納之公證費用,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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