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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82條

公證或認證事件,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;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。
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,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,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。
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、認證卷內保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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