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9條信函認證,應由當事人提出信函一式三份,如對造人為二人以上時,應按人數增加份數,載明對造人姓名、住居所,並繳足送達費用。前項信函內容,宜力求簡明扼要,不得有恫嚇、謾罵、猥褻之詞句,如有增刪、塗改,當事人應記明字數並蓋章。第一項信函之送達,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。但公示送達及囑託送達,不在此限。公證人送達寄往境外之信函時,應使用國際郵件回執,不使用送達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