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具結,除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者外,應於另紙結文為之。結文原本應連綴於認證文書,一併交付請求人,另以結文影本附卷保存。公證人應視相關法規、請求人需求、認證文書內容、性質、持往使用地區、目的等因素,決定是否命請求人到場並具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