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2條認證文書,公證人應詢問請求人是否瞭解文書內容,並於認證書(附式七)內記明其事由及認證之方法。認證文書,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製作認證書,連綴於請求認證之文書交付請求人,並另作一份連綴於認證文書之繕本或影本留存;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認證者,以經認證之文書繕本或影本留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