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條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置遺囑繕本登記簿,依序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遺囑繕本送達日期。二、遺囑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。三、遺囑種類及公、認證書字號。四、作成公、認證遺囑之年月日、公證人姓名或駐外館處名稱。前項登記簿,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,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日期、號數及頁數,由記載人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