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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68條
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置遺囑繕本登記簿,依序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遺囑繕本送達日期。
二、遺囑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。
三、遺囑種類及公、認證書字號。
四、作成公、認證遺囑之年月日、公證人姓名或駐外館處名稱。
前項登記簿,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,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日期、號數及頁數,由記載人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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