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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66條

兩願離婚書面公證,應由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請求人,並偕同證人兩人到場,請求人為未成年人者,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並應共同到場於公證書上簽名。
公證人應審酌離婚協議內容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,向當事人說明未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前,兩願離婚尚不生效力之旨,並於公證書記載上開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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