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65條

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,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、住居所。
公證人公證前,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,不同意時,得拒絕受理;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