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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6條

公證書正本、繕本、影本應依原本(附式五)作成;節錄繕本僅就與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關部分節錄作成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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