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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5條

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,經請求人全體同意為見證人者,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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