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4條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,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。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,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,得為雙方代理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、認證者,公證人認有必要時,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;本人不到場者,得拒絕其請求。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,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