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8條閱覽登記簿應記載請求閱覽日期、閱覽之文書名稱、字號、閱覽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居所、與請求人之關係。異議事件登記簿應記載異議日期、異議之公證文書字號、異議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居所、與請求人之關係及異議結果。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於前二項登記簿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