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7條認證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,載明下列事項:一、收件簿編號。二、認證書字號。三、認證文書種類及案由(種類)。四、標的金額或價額。五、認證費用。六、請求人、代理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;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、核准字號及事務所。七、認證之年、月、日。八、歸檔日期。九、銷燬日期。十、認證遺囑者,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。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