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5條收件簿應按日期及收件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,載明下列事項;一、請求人、代理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;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、核准字號及事務所。二、案由(公證或認證)。三、作成證書日期、字號或處理結果;停止辦理時,收取之公證費用。四、送交正本、繕本、影本或節本份數、日期。前項收件簿之增、刪、塗改或空白,準用本法相關規定處理;其以電磁紀錄製作者,應於相關欄位記明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