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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32條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,得不予許可:一、違反本法或本細則規定者。
二、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,經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。
三、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。
所屬法院許可後,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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