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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31條

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,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:一、聲請書。
二、聘僱契約書影本。
三、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,如係外文,應附中文譯本;境外發給者,應經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。
前項第二款聘僱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、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。
二、助理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。
三、工作內容。
四、聘僱期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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