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條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,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:一、聲請書。二、聘僱契約書影本。三、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,如係外文,應附中文譯本;境外發給者,應經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。前項第二款聘僱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:一、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、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。二、助理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。三、工作內容。四、聘僱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