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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28條

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應載明「○○○○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○○○(聯合)事務所(○○○為公證人姓名,聯合事務所則為全部公證人姓名或其他文字)」、「○○○○地方法院所屬候補公證人○○○事務所(○○○為候補公證人姓名)」字樣,並應懸掛載明事務所名稱之標幟;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者,其標幟應加註「僅辦認證不辦公證」八字。
前項標幟型式,由司法院定之。
非民間公證人事務所,不得使用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類似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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