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6條民間公證人遷移事務所時,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轉司法院許可:一、民間公證人證書影本一份。二、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各一份。三、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一份。民間公證人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,免檢具前項第三款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