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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地方法院設公證分處時,應層報司法院核准。
前項公證分處,得置專任法院公證人或佐理員,或由公證處派員定期前往辦理公證事務。
其定期辦理者,並應在該分處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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