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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91條

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,交付公證書之正本。
第七十三條、第七十六條、第七十七條、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,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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