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87條

公證人應將公證書、證明身分、代理人權限、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及其他附屬文件,編為卷宗保存之。
前項卷宗,應逐頁連續編號,如請求人請求返還附屬文件時,得將其繕本或影本替代原本保存之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