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83條

公證書文字,不得挖補;如有增加、刪除或塗改,應依下列方法行之:一、刪除或塗改字句,應留存字跡,俾得辨認。
二、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,由公證人、請求人或其代理人、見證人簽名或蓋章。
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,不生效力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