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3條公證書文字,不得挖補;如有增加、刪除或塗改,應依下列方法行之:一、刪除或塗改字句,應留存字跡,俾得辨認。二、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,由公證人、請求人或其代理人、見證人簽名或蓋章。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,不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