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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78條

通譯及見證人,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,見證人得兼充通譯。
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,得由公證人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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