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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77條

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,請求作成公證書,應提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。
前條第二項、第三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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