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69條

民間之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,將作成之公證書、認證書繕本或影本,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,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