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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66條

民間之公證人經依本法免職、停職、撤職、停止職務、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,自命令送達之翌日起,不得繼續執行職務;其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職務當然停止者,自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時起,不得繼續執行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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