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4條依前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停止職務之民間之公證人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於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,應許其復職:一、未受免職、撤職或停職處分者。二、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,經執行完畢而未受免職、撤職或停職處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