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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9條
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案件後,於議決前,應為相當之調查,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申辯之機會,亦得通知前條之移送機關或公會為必要之說明。
前項之議決,應作成議決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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