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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8條

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者,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其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,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地區公證人公會認其會員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,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,送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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