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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3條

監督機關得對民間之公證人為下列行為:一、關於職務上之事項,得發命令促其注意。
二、對有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者,加以警告。
但警告前,應通知該公證人得為申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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