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41條

民間之公證人之代理人,執行前二條所定代理職務時,應以被代理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。
前項代理人為職務上簽名時,應記載被代理公證人之職稱、姓名、所屬法院、事務所所在地及其為代理之旨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