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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29條

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,應經相當期間之研習。
但具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不在此限。
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內,得視業務需要,令其參加研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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