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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28條

民間之公證人經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,得僱用助理人,輔助辦理公證事務。
前項許可,必要時得撤銷之。
第一項之助理人,其資格、人數、處理事務之範圍及撤銷許可之事由等事項,由司法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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