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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,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,得提出異議。
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,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;如認為無理由時,應附具意見書,於三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,法院應於五日內裁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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