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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5條

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。
公證人拒絕請求時,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。
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,應付與理由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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