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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44條

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,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:一、警告。
二、撤銷其決議。
三、整理。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處分,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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