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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41條

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,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:一、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、退會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。
三、會員大會,理事、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、地點及會議情形。
四、提議、決議事項。
前項陳報,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轉送司法院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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