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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40條

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,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。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,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。
前二項會議,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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