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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39條

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。
但其目的事業,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、監督。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。
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、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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