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7條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,應載明下列事項:一、名稱及會址。二、所屬區域。三、組織。四、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。五、會員之權利與義務。六、理事、監事之名額、職權、任期、選任及解任。七、會員大會及理事、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。八、經費及會計。九、章程修改之程序。十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。前項章程,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