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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36條

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,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,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;章程有變更時,亦同。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,報經司法院核准後,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;章程有變更時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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