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32條

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。
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,應加入公證人公會,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。
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,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