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24條

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,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,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。
前項之張數,以一行二十五字、二十行為一張,未滿一張者,以一張計算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