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22條

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,於夜間、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、認證職務者,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,加收二分之一。
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