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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13條

請求就婚姻、認領、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,作成公證書者,收取費用一千元。
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,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,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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