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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法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執行其職務:一、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。
二、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、前配偶、未婚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、家屬者。
其親屬或家長、家屬關係終止後,亦同。
三、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。
四、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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