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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

法規類別: 司法 >> 院本部 >> 民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民間公證人應自行保管其作成之文書簿冊;逾保存期限者,經造冊報所屬法院備查後,得自費自行或委託他人銷燬之。
前項文書簿冊,應妥善管理,隨時檢查,以策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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